中国到新加坡正式实施原产地电子联网金库报关新要求-[行通物流]

作者:东莞行通物流小帅 / 2019-11-20 10:27 / 浏览次数:
中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已于10月16日协定升级议定书,海关总署也发布了2019年第155号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这标志着原产地电子联网再添新成员,11月1日起,中国新加坡正式实施原产地电子联网核查!该系统的上线后,企业在进口报关时将无需再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不仅能够节省企业申报时间,降低企业成本,也将进一步提高货物通关速度,下面我们看看新加坡专线进出口报关有哪些新要求。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中新自贸协定》或者《中国东盟框架协议》协定税率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第51号公告)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以下简称第6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时:
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
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对应填写“〈11〉原产地证书编号”或“〈02〉原产地证书编号”;
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应按照第5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出口报关单)时:
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
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1〉原产地证书编号”或“〈02〉原产地证书编号”;
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
 
 
 
东莞市行通物流有限公司 
联系人:胡小姐  
电话:0769-2299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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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东莞市道滘镇万道路2号华科城29栋1-2号
邮编:523000
中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已于10月16日协定升级议定书,海关总署也发布了2019年第155号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这标志着原产地电子联网再添新成员,11月1日起,中国新加坡正式实施原产地电子联网核查!该系统的上线后,企业在进口报关时将无需再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不仅能够节省企业申报时间,降低企业成本,也将进一步提高货物通关速度,下面我们看看新加坡专线进出口报关有哪些新要求。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中新自贸协定》或者《中国东盟框架协议》协定税率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第51号公告)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以下简称第6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时:
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
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对应填写“〈11〉原产地证书编号”或“〈02〉原产地证书编号”;
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应按照第5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出口报关单)时:
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
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1〉原产地证书编号”或“〈02〉原产地证书编号”;
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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